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6419号
原告秦涛,女,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无业,住上海市南京西路860号2-405。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六号楼1单元1802号。
原告秦涛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涛、被告搜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静传、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涛诉称, 2006年搜狐公司未经许可转载了我在个人博客上写的文章,我诉至法院要求搜狐公司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诉讼中,搜狐公司和我于2006年5月12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搜狐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5万元。至今搜狐公司尚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故我诉请法院判令搜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我支付5万元。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与秦涛签订过《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签订后,秦涛向我公司发传真要求解除《和解协议》,我公司及时向其发传真表示同意,因此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解除。现秦涛基于已经终止的《和解协议》要求我公司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法院驳回秦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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