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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6763号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静,女,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

    委托代理人宋哲,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8栋101。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静、宋哲,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被告经营的搜狐网站(www.sohu.com)在2006年7月针对百度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之事,推出了一系列专栏,主动征集、传播含有辱骂、诽谤、侮辱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同时大量编辑、刊载并传播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而且文章至今仍未删除。被告实施其侵犯原告商誉权的行为,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被告经营搜狗(www.sogou.com)搜索引擎,并多次公开宣称要与原告竞争。竞争商应该本着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进行正当竞争,但被告不但恶意诋毁原告名誉,而且专门建立带有强烈倾向性、绝对化和情绪化色彩的专栏和标题,鼓励用户在搜狐网站上谩骂原告,甚至号召社会公众支持起诉原告,违背了新闻监督的客观公正立场,超出了正常理论争鸣的范畴,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行为准则,以缺乏起码商业道德的行为谋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原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曾要求其停止该侵权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只能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搜狐网站诋毁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搜狐网站IT频道(it.sohu.com)首页、博客频道(blog.sohu.com)首页、社区频道(club.sohu.com)首页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刊登时间不少于10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1.05万;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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