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3)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正普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庭最终以阿里巴巴网站最早启用“alibaba.com”域名、建立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等事实及其在国际上的知名地位、良好的经营运作以及用户的切身利益等诸多因素,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判归阿里巴巴网络公司。
原告不服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4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阿里巴巴”一词作为与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名称使用,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即阿里巴巴网络公司推出使用 “alibaba瞣nline.com”域名的“alibabaonline”网站中文版网站名称“阿里巴巴”,此后,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的经营,“阿里巴巴”一词与该公司经营的网站在计算机网络使用者的意识中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北京正普公司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的时间晚于阿里巴巴网络公司,且该公司对其经营的网站使用“阿里巴巴”一词进行宣传的规模小于阿里巴巴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7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正普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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