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民终字第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盛邦联和(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南沟街道石油家属楼2—1—402号。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盛邦联和(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夭街18号1号楼2—2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网路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27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8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网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坤,被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搜狐在线公司)起诉北京网路公司后,北京搜狐在线公司已不再是sohu网站的经营者,故未参加本案诉讼。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是sohu网站的经营者,该公司认可北京网路公司的客户无法收到北京网路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2004年3月,北京网路公司的网站在“安全之星VRV”软件销售服务中,在客户填写电子邮件地址时会出现sohu邮箱极不稳定,经常收不到本站发出的邮件,请不要使用sohu邮箱的提示。2004年6月,该提示内容变更为用户反映sohu邮箱不稳定,收不到北京网路公司的邮件,请不要填写sohu的邮箱。新浪网于2002年9月26日转载了《北京晨报》题为《搜狐邮件罢工了》的文章,其内容是搜狐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大量用户在同一时间段内使用会对服务器造成很大冲击,造成网络堵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中的备案信息可以证明该公司是sohu网站的所有者,该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邮箱服务。北京网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邮箱的不稳定性。北京网路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邮箱不稳定的情况下,片面夸大该邮箱不能向北京网路公司发送邮件的事实,客观上损害了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邮箱服务的声誉,主观上具有贬损、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同时,北京网路公司在其相同页面上显示宣传自己经营的电子邮箱的广告,该行为亦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北京网路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北京网路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北京网路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对北京搜狐互联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相关文章
- ·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
-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网路
-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网路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
- ·秦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
- ·秦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
- ·刘士宽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
- ·林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络
-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
- ·林军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广
-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互
- ·林军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络
-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
- ·林军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广
- ·刘建业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
- ·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奥迪玛信息技术(
- ·长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
- ·郑钧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
- ·吴筑清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