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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广州公司(6)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二)提单的物权效力国际公约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法律,多未明确规定提单物权效力的概念。但是,各国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都确认提单物权效力,而且有关国家也存在有关提单物权效力的明确规定。美国《1916年提单法》第31条规定,指示提单已经正当流通至其手中的人因此取得向其转让提单的人享有的,或能够向善意支付对价的购买者转让的货物权利,以及收货人和托运人享有的,或有权向善意并支付对价的购买者转让的货物权利。该法第23条规定,如货物由货主,或其向支付对价的善意买方转让货物权利的行为约束货主的人交付承运人,且已发行指示提单,则其后在货物由承运人占有期间,货物不得通过扣押令等扣押,也不得根据执行令状扣押,除非首先将提单提交承运人,或提单流通受到禁止。前一规定确认了提单的物权效力,后一规定则极大地强化了提单的物权效力。《希腊海事私法典》第172条规定:“就取得货物的权利而言,将提单交付给前条规定的有权益的提单持有人,其法律后果与交付货物本身的法律后果相同”。英国法也对提单物权效力做了相应确认。

    我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提单的物权效力。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此已为不争之事实。但是,我国海商法并未明确规定提单物权效力。当然,海商法中的提单制度包含了部分提单物权效力制度,如提单背书及交付转让、凭单交货等。这为界定提单物权凭证性和提单物权效力开辟了道路。诚然,基于运输合同的固有效力,承运人也负有返还货物的责任。但是,依据运输合同主张交付货物,无需提交提单。相反,凭单交货强烈地折射出了提单物权效力。提单持有人凭单提货是行使其物权的重要表现。可见,凭单交货是提单物权性的表现,而不是提单债权性的表现。

    物权凭证主要指凭证能够代表货物本身,其占有或转让与货物本身的占有或转让效力一致。我国海商法对于提单转让的物权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学者通常认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标志,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在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再审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提单转让,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本案中,当事人确认提单已经转让,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从原告手中转移到三菱公司手中。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短少、湿损的,是对三菱公司所享有的货物所有权的侵害,是对三菱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与托运人即原告毫无瓜葛。

    因此,原告对于提单下的货物不再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下货物所发生的货损、货湿,不享有任何法律利益,无权提起侵权之诉。正如判决书所言,“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的原告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权益已不再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无权就提单项下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向承运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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