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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广州公司(8)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但是,在集装箱运输中,尤其是在托运人负责货物装箱的情况下,货物铅封在密闭的集装箱之中,承运人没有合理手段核查集装箱的内容,实践中,承运人对已铅封的集装箱往往不检查,也不核对集装箱内的货物,从而无法真正知悉箱内实际装载货物的状况,因此承运人仅能接受一个集装箱,只对整箱状况负责。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状况一般都是托运人提供的,如果货物发生短少或损坏,也就无法确认货物发生短少或损坏的时间,从而无法确定责任承担者。如果强制要求承运人对此承担责任,显然,托运人将很轻易地将各种损失转嫁给承运人,容易产生集装箱欺诈,这对承运人非常不利,也不公平。

    在集装箱运输实务中,若由托运人或其委托他人装箱、铅封的,不论在提单上如何对货物状况和数量进行描述和记载,托运人或收货人有责任证明装运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反之,若由承运人或其委托他人装箱、铅封,则推定装运时箱内货物处于提单所描述的同样良好状况和具有单据上记载的相同数量。在托运人或其委托他人装箱的情况下,只要交货时箱体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好,即使箱内货物数量及状况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也不应负赔偿责任。相反,如果交货时发现铅封被破坏或更换,承运人则需对箱内货物短少、损害、灭失负责。因为法院可以推定承运人在运输中未尽到谨慎看管货物的义务,集装箱在途中被打开,发生了盗窃或更换货物等情形,除非承运人能证明铅封是在运输途中由海关等政府机关开箱检验等合理原因所致外。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确认了上述实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负责:(一)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者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本案中,货物由托运人装箱、铅封,依照法律规定和集装箱运输实践,托运人应对装货时的货物外表状况负责,承运人只需证明集装箱箱体良好和铅封完好即可初步视为已经按照约定向收货人交货。因此,运达目的港的集装箱中短少了6包共6吨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即原告负责,原告要求被告对集装箱内货物短少损失承担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在集装箱到达目的港后,发现4包货物潮湿。经对湿货进行化学测试,没有盐水成分,一包货物可能在运载前已湿,另外三包可能是被从顶板破缝漏进来的水所湿。根据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记载,集装箱及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但集装箱、货物抵达后,集装箱顶板破漏,货物发生潮湿。据此,可以认定货物发生潮湿的原因是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导致集装箱渗水,致使货物受潮。承运人因此没有尽到合理管货的义务,应当对货物潮湿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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