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东日”轮货损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东日”轮系通运公司与上海瑞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5年1月12 日签订《代理购船协议》,以1060万元购买。1月16日, 大隆公司与通运公司签订《投资购船协议》,约定大隆公司投资612万元,通运公司投资588万元,购买“东日”轮,组建通运船舶公司。在通运船舶公司批准之前,船舶产权暂归通运公司所有,通运船舶公司批准注册后,船舶产权归通运船舶公司所有。通运公司和大隆公司均已按协议出资。2月10日, 通运公司与潍坊公司签订《关于“东日”轮委托代管协议书》,约定“东日”轮由通运公司购进,属通运公司固定资产;因通运公司目前管理该轮条件尚不完善,故委托潍坊公司代管,并聘请潍坊公司张某为“东日”轮总经理,对该轮进行管理、营运;委托代管时间暂定三个月,自1995年2月9日始至1995年5月8日止。2月15日,潍坊公司向山东省青岛港航监督申请登记为“东日”轮船舶所有人。

  5月30日,潍坊公司致函青岛港航监督海务科,称:代管协议已到期, “东日”轮改挂山东省船务公司。6月16日, 通运公司与山东省船务公司签订《关于“东日”轮挂靠协议》,将“东日”轮挂靠在山东省船务公司名下。同日,山东省船务公司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9月8日,通运公司申请将“东日”轮更名为“通运”轮。1996年6月8日,山东省船务公司致函山东省青岛港航监督,称其与“通运”轮于1996年6月2日解除挂靠,申请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7月21日,通运船舶公司向青岛港务监督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9月19日,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作出了同意通运船舶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日,颁发了水路运输许可证。

  在签订《关于“东日”轮委托代管协议书》和《沿海运输协议》时,潍坊公司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据潍坊市基本建设物资总公司证明:张某于1992年4月2日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书记,1995年4月12 日任总经理兼书记。1995年3月2日,通运公司为“东日”轮投保,保险金额11,680,000元,保险期限自1995年3月6日0时起至1996年3月5日24时止,联系人是张某。

  [审判]

  株州公司对潍坊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潍坊公司赔偿除保险赔款外的损失2,381,513元及利息。 烟台太保依据代位求偿权对潍坊公司和通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货损是船舶不适航所致,请求法院判令船舶代管人潍坊公司和船舶所有人通运公司连带赔偿其支付给株州公司的保险赔款1,400, 000元及滞纳金。

  潍坊公司在前案中答辩认为,货损是船舶遭遇不可抗力的大风所致,潍坊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在后案中没有答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