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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日”轮货损纠纷案(8)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从发生本案货损时船舶的所有和经营情况看,表面上,船舶系通运公司和大隆公司共有,以通运公司的名义购买,由通运公司经营管理,但是,与通运船舶公司有很大的联系,表现在:船舶是为组建通运船舶公司而购买,是通运公司和大隆公司在通运船舶公司中的出资,也是通运船舶公司据以注册的主要资产,通运船舶公司成立后,船舶当然的直接的登记为通运船舶公司所有,而不是由任何人卖给通运船舶公司的。尽管通运船舶公司在当时尚未正式成立,但是船舶已为设立公司而购买,并实际投入营运。通运公司购买和暂时经营管理船舶的行为显然是设立通运船舶公司的行为。不能否认,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前不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也不能完全否认设立之中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设立人享有和行使),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另当别论,公司一旦成立,则要对其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承担责任。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但是符合公司法理论,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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