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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公司诉沈中志等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5)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一个底部,所述底部具有用于接纳滑冰者脚部的上表面和连接到所述下框部分的下底部,所述踝节部支承部和所述跟部使所述支承装置从所述底部向上垂向延伸,所述非刚性鞋部被固定到所述底部上。

    K-2公司是第304236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左侧倾斜的大写英文字母K和阿拉伯数字2组成,K和2连写。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8类:滑雪板;滑雪板捆绑带;滑冰刀和滑板。有效期自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止。

    K-2公司是第16175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图样与第3042363号商标相同,经续展后有效期自2002年8月30日至2012年8月29日,续展后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8类:滑雪撬、滑雪杖、滑水撬、滑雪板固定装置、滑雪蜡。

    2005年5月24日,原告K-2公司代理人在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59号天意市场新商城二楼二道01-03号摊位以公证的方式购买“康之新” 338型旱冰鞋一双,并取得销售发票一张,金额为189元。该摊位业主为被告沈中志,实际经营者为被告王根亮。所购滑冰鞋上带有的合格证卡片上有索展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E-mail等信息,并带有“24-03-2005”印戳。在鞋面的上鞋部和上鞋面紧固装置处以及合格证上均有蓝白两色的“K2X”标识。在鞋跟部及鞋的带有滚轮的下框上有中文“康之新”、拼音“KANGZHIXIN”和图形组成的标识。鞋下框上贴有“338”字样。该滑冰鞋具有上鞋部和下框部分;上鞋部具有由柔软材料制成的非刚性鞋部和上鞋面紧固装置;以及包括踝节部支承部和跟部的支承装置,踝节部支承部和跟部可摆动地相互连接,支承装置没有大面积地覆盖鞋面;非刚性鞋部固定在底部上,踝节部支承部和跟部使支承装置从底部向上垂向延伸。

    2005年3月28日,原告K-2公司的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登录网址为的索展公司网站,在关于溜冰鞋“产品展示”页面显示有“138-938系列”,其中338型又分为A、B两种。索展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上同样有338A、338B之分。但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仅有“338”字样。索展公司认为其没有实际生产所述全部型号的溜冰鞋,其公司生产规模并不大。

    2005年3月31日,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财务清单显示,共计扣押索展公司338型溜冰鞋198双,438型636双,938型120双,半成品25双,以及溜冰鞋用绑带、胶轮等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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