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2公司诉沈中志等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8)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四、驳回原告K-2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K-2公司负担3500元(已交纳),佛山市顺德区索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1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其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K-2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沈中志、王根亮、佛山市顺德区索展实业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 陈 源
二О О 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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