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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郝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4)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在商标局获得了“国美电器”文字商标(“电器”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1097722,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2000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予国美公司。

    2001年,国美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6 681 688.48元。

    2001年2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美公司颁发荣誉证书,载明:“国美”2000年度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4年4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武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电器放弃专用权)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判决于2004年5月5日生效。

    2004年7月7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国美公司代理人詹长浩拨打号码为“64242299-8329”、“13501293605”的电话及通话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制作(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5号公证书。同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国美公司代理人詹长浩登录//www.guomei.com(公证书中笔误为guomei.cn)及//www.haopeng.com(郝鹏视线)(公证书中笔误为haopeng.cn)网站并下载部分内容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4)京海民证字第39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载明:您好!www.guomei.com建设中,此网址可转让、出租或发布广告,联系人:郝先生,电话:13501293605。为保险起见,E-mail请同时发送下列两个信箱:haopengcom@sina.com,haopengcom@sohu.com。在www.haopeng.com(郝鹏视线)网站上,载有域名转让或寻求合作的内容,其中包括众多域名及报价。国美公司共支付公证费2000元。

    2004年10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长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认定 “国美电器”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判决于2004年11月30日生效。

    2005年1月7日,北京市公证处对郝鹏登录//www.net.cn并打印有关“guomei.com”页面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5)京证经字第001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页载明:“guomei.com”,Diana Lee(meiguo4488@hotmail.com),+86.13646315355,Seoul,138731 KR等内容。

    应国美公司申请,本院于2005年2月21日赴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万网公司)进行调查,中国万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guomei.com”域名的注册情况,载明:2001年5月26日,在郝鹏ID下注册了“guomei.com”域名,2004年8月13日,郝鹏向中国万网公司提交域名转让协议,将“guomei.com”域名转让予顾琴,同时提交了郝鹏、顾琴的身份证复印件。2004年8月15日,郝鹏向中国万网公司提交国际域名转出声明,将“guomei.com”域名转入ENOM,同时提交了郝鹏的身份证复印件。2004年8月20日,“guomei.com”域名注册人变更为顾琴,2004年8月26日,“guomei.com”域名转入ENOM注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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