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5972号
原告博软有限公司(THINSOFT PTE LTD),住所地新加坡(535224)IPC大厦泰胜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严名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雪红,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唐华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331楼2单元503号。
法定代表人熊克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串夭街18号1号楼2-202号。
原告博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唐华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唐华傲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博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了有效财产担保。本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2006)一中民初字第5972号裁定,查封了被告盛唐华傲公司的账户款项8896元。2006年9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博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诚,被告盛唐华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软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6年6月8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原英文名称为AUSTIN FEDERATION(S)PTE LTD.,2002年1月18日更名为THINSOFT PTE LTD,是世界知名的IT应用软件开发商,隶属于新加坡IPC集团,在瘦客户机解决方案(TCS)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能够为用户提供“一台主机、多个用户”、“多用户主机”、用户远程登陆等多种软件产品和硬件配套设备,形成Buddy、BeTwin、WinConnect三种系列产品。特别是Buddy系列产品自2001年投放市场以来,赢得了世界范围内众多用户的高度评价。2005年,被告在其网站页面和产品说明书中擅自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照片和示意图,销售侵犯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售,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我公司著作权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4、承担律师费20 000元、调查差旅费10 215.7元以及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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