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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诉北京索邦基业科技有限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中段裕华园小区2号楼三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莲。

    委托代理人李慧芳,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土屋路19号6号楼2单元402号。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索邦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工业园区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鲁。

    被告北京华诚信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77号1号楼205、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鲁,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瑾,北京市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桂华,北京市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索邦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索邦公司)、北京华诚信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华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2日及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慧芳、林洋(变更前)、汪旭东(变更后),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瑾、黄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公司系专门从事商标信息服务的企业,专业从事商标查询信息销售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是本公司的主打产品,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起决定作用。本公司的商标查询系统在市场上销售情况较好,该系统由查询软件及数据库组成。二被告在未经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发布本公司录制的注册商标信息资料,不仅提供实时查询服务,还以本公司一半的价格自行销售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商标信息查询系统。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属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害。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登载的侵权商标查询系统;2、在其网站上公开发表向本公司道歉的声明;3、赔偿本公司因此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工商查询费60元、复印费120元、公证费5800元、差旅费4403元等合理诉讼支出共计15 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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