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5733号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128号14楼之1。
法定代表人王培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
负责人李仁好,经理。
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区东区南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好,总经理。
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B1区4127。
法定代表人贺元,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元,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圣纲,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艺百代公司)诉被告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看网分公司)、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网公司)、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江、李萍,被告看网分公司、看网公司和八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元、刘圣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艺百代公司起诉称:原告对陶喆演唱的《太美丽》专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经查,发现被告看网公司下属的看网分公司与被告八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上述专辑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在线播放服务行为,在所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 000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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