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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诉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4)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王海作为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注册人,是否已将该域名的使用权与管理权授权给王海在线公司。

    首先,依据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的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签订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可以确认王海于2001年4月11日授权王海在线公司使用wanghai.com域名开办网站的事实。尽管王海的委托代理人对协议中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由于该份协议为北京市工商局备案材料,且王海在线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原告王海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份协议的证明力。

    其次,大海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中明确记载,将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使用权委托至王海在线公司、由王海在线公司负责使用与管理。原告王海是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该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大海商务顾问公司不是wanghai.com域名的注册人,却对该域名的相关权利进行处分,王海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反意见;并且王海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问题曾先后以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的名义向新网公司及万网公司致函。综合相关因素可以确认,王海对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的行为予以追认,即王海认可授权王海在线公司使用与管理wanghai.com域名这一事实。

    第三,王海2005年3月8日出具的《关于终止使用域名的通知》中载有“由于王海在线公司不能善意使用wanghai.com域名,违背了王海允许该公司使用域名的初衷”的内容,该份材料从反面说明王海曾经允许王海在线公司使用域名。

    第四,如果王海认为《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及《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存在瑕疵,因该两份材料直接涉及到本案的案外人王海在线公司的权益,则王海应与王海在线公司另行解决争议。

    综合以上四点理由,在王海未提出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之间于2001年3月至4月曾就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与管理达成相关协议,王海授权王海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注册网站。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新网公司将wanghai.com域名转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海作为域名注册人的权利。

    截至目前为止,wanghai.com域名的注册人仍是王海,王海作为域名注册人的身份并未受到侵害。新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接受王海在线公司提出的域名转出申请时,审查了王海在线公司出具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以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新网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由于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之间就域名的使用与管理存在约定,因此新网公司依据王海在线公司的申请将wanghai.com域名转出的行为没有侵害王海作为域名注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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