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00年3月31日,风景公司与“诱导社”乐队成员雷霖、王路、于巍签订了《出版合同书》,约定乙方乐队及个人委托甲方为唯一合法公司,拥有其音乐专辑出版权;甲方负责为乙方录制制作1张专辑、EP,并负担全部录音制作费用及宣传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能将本合同期内曾为甲方收录之歌曲以任何形式重新录制专辑或节目出版;甲方独家及永久性专辑之全世界使用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生产权、播放权及现在和未来所延伸之权利,针对专辑的所有作品及以上权利的各项应用;乙方同意甲方以任何形式应用于各项已知及未知的任何用途中。
后“诱导社”乐队的《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专辑CD光盘由国际文化出版社、泰达中心出版发行。该专辑收录了10首音乐作品,分别是《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向上飞的五角星》、《拯救人民》、《白色中的玩偶》、《我还健在》、《见红》、《青春垃圾中年》、《哦耶》、《谎言》、《人渣人》。该专辑包装和歌曲单上均注明“制作:Badhead 音乐”。
2002年4月26日,风景公司(甲方)与现代天空公司(乙方)订立了《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与“诱导社”乐队2000年3月31日签订的《出版合同书》,对已经录制并委托国际文化出版社、泰达中心出版发行的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音乐专辑转让费10万元。
2005年7月19日,现代天空公司(甲方)与华视伟业公司(乙方)订立了《协议书》,约定就甲方制作的音乐制品委托乙方在中国大陆发行。后《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专辑CD光盘由音乐家出版社再次出版,华视伟业公司发行。
2007年8月23日,音乐家出版社出具证明,称由该公司出版的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由现代天空公司独家提供的录音版权(录音制作者权)。
2007年8月28日,风景公司发表声明,称:我公司在与乐队或艺人就录制音乐专辑签订的相关合同上以及相应音乐专辑出版物上标注的“摩登天空有限公司”或“摩登天空(英国)有限公司”,均是我公司对自己的习惯称法,并不存在该等有法律意义的实际主体,凡标注以上名称的均指我公司。BADHEAD音乐(或称BADHEAD MUSIC)是我公司的音乐厂牌,亦代表了我公司。2002年4月份我公司将录制的多张音乐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部分还有词曲著作权)以及尚未录制音乐专辑的相关合同权利转让给现代天空公司后,我公司即停止了唱片录制业务,也停止了使用“BADHEAD音乐(或称BADHEAD MUSIC)”这一音乐厂牌,转由现代天空公司使用。“摩登天空有限公司”或“摩登天空(英国)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我公司也同时停止使用,该等名称不再代表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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