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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网络秀数(6)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本案中,第一,依据上诉人龙乐公司的公证书和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的公证书,可以表明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已经明示其开办的“M149空间”栏目是为空间注册者提供存储空间,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在该网站的首页也公开了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网络地址。第二,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并未对空间注册者上传歌曲的内容做出改动,所做的只是对上传内容储存位置的管理以及为在线试听提供便利,如试听插件。第三,在上诉人龙乐公司及其他权利人没有向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出示权利证明时,没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空间注册者上传的歌曲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邻接权。第四,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未向用户收取费用。第五,上诉人龙乐公司未向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发出告知侵权的通知书,且在本案诉讼发生后,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歌曲。据此,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从M149网站上删除涉案7首歌曲。上诉人龙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网络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龙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10元(已交纳),由北京网络秀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暄

                                      代理审判员  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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