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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友博泰企业管理顾问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6630号

    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亚皆老街147号。
 
    授权代表杨敏莹。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友博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四区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运刚,男,汉族,1964年5月30日出生,北京三友博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聘顾问,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大草厂胡同4号。

    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友博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博泰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茅、被告三友博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LP Holdings Limited)于1997年成立,是亚洲规模最大的电力公司之一。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Light&Power Company,Limited),“CLP”即是其英文名称的缩写,中文简称为“中电”。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各种股权投资公司的英文名称大都含有“CLP”,“CLP”是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各类股权投资公司的字号和标志,在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三友博泰公司对“clp”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域名“clp.cn”的正当理由,且具有恶意。就“CLP”,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无论在注册商标方面,还是在域名方面均享有合法权利,且均早于“clp.cn”的注册时间。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三友博泰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将域名“clp.cn”转移给原告;2、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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