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院7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华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燕,女,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2号4楼2门3层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2号1号楼4041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313楼1门9号。
原审第三人罗心暖,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53幢403室。
上诉人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联软通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3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联软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燕,被上诉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亿美软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谊、李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罗心暖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看守所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9月9日,亿美软通公司委托罗心暖开发“满意通企业短信服务(2.0版)”,即涉案的“满意通企业短信中心”软件。2004年3月,亿美软通公司与中联软通公司签订《满意通®系列产品及服务项目代理协议》,约定由中联软通公司作为满意通系列产品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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