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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很棒信息技术(2)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被告很棒公司辩称:一、很棒小秘书软件是一款利用互联网资源帮助用户进行信息查找和整理的软件。很棒富媒体广告软件(Rich Media)是很棒小秘书软件的一个功能模块。用户可以直接下载Rich Media软件,也可以下载捆绑了Rich Media软件的很棒小秘书软件,但对于广告服务起作用的还是Rich Media软件;二、针对很棒小秘书软件和很棒Rich Media软件,用户可以自主决定安装和卸载,下载安装上述软件时会出现许可协议,通过该协议用户可以了解该软件的状况,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原告公证书公证过程涉及的网址与被告公证过程涉及的网址不同,因此上述过程才会有细微差别。下载我公司软件应从www.henbang.com或club.henbang.net网站下载,main.henbang.net只是临时使用的网址;三、很棒Rich Media软件的技术原理表明,用户在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并进行搜索后,该软件将读取搜索行为产生的IE地址栏关键词信息,然后根据关键词弹出相应广告。这一过程与原告网站并无直接关联性。且搜索引擎可以在搜索框代码中设置特定代码来控制是否弹出广告;四、我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页面难以享有著作权,且很棒Rich Media软件提供的广告服务所弹出的页面是独立页面,该页面不依附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也不是搜索结果页面的组成部分,用户可以手动将其关闭,否则页面会在停留10秒左右后自动消失。另外,在很棒公司软件安装前后,搜索引擎对特定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的源代码并未改变,这说明很棒公司软件并没有修改搜索结果页面。因此我公司行为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五、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用户在享受搜索引擎服务的同时,有权享受很棒公司提供的服务。很棒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并未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我公司也未从原告的页面中受益,因此我公司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六、我公司将很棒Rich Media软件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公众下载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不应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七、互联网行业内的大公司享有巨大公共资源,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不应谋求网络霸权和垄断。对于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增值服务应予以鼓励。我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与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一样,适应社会正常需求,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八、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锐聪公司辩称:一、很棒小秘书软件不是锐聪公司的产品。因此由该软件引发的各项后果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二、我公司从未向公众提供该软件,原告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三、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公司没有参与软件的开发和制作,因而不可能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作为很棒公司的代理商,我公司的商业活动仅限于招揽和维护第一被告的广告服务,并不包括提供软件的下载。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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