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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发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6633号


    原告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A座902。

    法定代表人孟宪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冰,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外国语大学17楼8单元301。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十五号楼一层。

    负责人闫武全。

    委托代理人黄伟民,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楠,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民,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楠,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恒信掌中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以下简称安华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管辖异议程序后,于200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肖霖及变更后的委托代理人袁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伟民、杨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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