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乐公司为本案的公证支出公证费1500元、复印装订费550元和律师代理费25 000元。
本案诉讼中,M149网站中已经停止了m149空间服务并在该网站上删除了涉案7首歌曲。
本院认为,本案龙乐公司和网络秀公司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第一、龙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权
龙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了粥稀稀演唱的涉案5首歌曲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从而也就享有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龙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了严波演唱的涉案2首歌曲的表演部分的邻接权,为此也就获得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严波表演的权利。但由于龙乐公司未就严波演唱的2首歌曲享有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提供证据,故本院就此2首歌曲著作权部分和录音制作者权部分的网络传播权不予支持。
第二,网络秀公司在M149网站提供的“M149空间”服务是否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
网络秀公司在M149网站的“M149空间”栏目中提供音乐收藏、视频收藏、博客、相册等服务。按照通常的理解,“空间”是指网站上的储存空间,而音乐收藏、视频收藏、博客、相册的服务则是可以由注册空间的注册者向这些功能区上传歌曲、视频、文章和图片的服务。这些服务均具有信息存储的功能。这一点从龙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和网络秀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均可以看出。龙乐公司主张的网络秀公司在M149网站的28处传播涉案歌曲依据是在M149网站对特定歌曲的搜索结果,而每一个搜索结果的都标注有所属空间的名称(例如歌曲《当你说爱我的时候》的所属空间“大勇”),这一点也证明涉案歌曲是来自于“M149空间”注册者的上传。基于此,本院认定网络秀公司提供的M149网站“M149空间”服务是一种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络的服务。龙乐公司虽不认可网络秀公司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但其对涉案歌曲来自于“M149空间”注册者上传这个事实并无异议,且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M149网站的“M149空间”栏目不是提供信息储存服务的栏目,因此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龙乐公司还称,由于网络秀公司存在将上传的歌曲存入自管区域、以“人气”和“爬行榜”等文字推荐歌曲、将搜索对象分类、对上传的歌曲提供播放服务,故网络秀公司并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而是提供内容服务。就此意见,本院认为,网络秀公司对歌曲储存的区域安排并未改变其提供储存空间的性质,而对存储信息的推荐并不属于网络传播的范畴,也未出现涉案的7首歌曲。故龙乐公司的上述意见,同样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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