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考尔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奥地利依法登记,“Kraus&Naimer”是我公司名称Kraus&Naimer Gesellschaft m.b.H.中的商号部分,且我公司已经在中国市场活动中长期使用“Kraus&Naimer”这一名称,我公司对“Kraus&Naimer”标志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争议域名的核心部分均是“krausnaimer”,与我公司的商号“Kraus&Naimer”只差一个连接符号,两者的实质部分相同,构成混淆性近似;原告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合法权益,原告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我公司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要求原告转让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原告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
考尔斯公司成立于1958年,是一家从事电气开关生产与销售的奥地利公司,公司名称为Kraus&Naimer Gesellschaft m.b.H.。考尔斯公司“蓝系列开关”产品在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考尔斯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了宣传。考尔斯公司的低压开关产品于2003年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05年5月30日,高柏公司注册了域名krausnaimer.com.cn与krausnaimer.cn并使用至今。上述域名的有效期均至2010年5月30日。
2006年3月9日,考尔斯公司针对krausnaimer.com.cn与krausnaimer.cn两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高柏公司将上述域名转移给考尔斯公司,该中心专家组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32号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考尔斯公司。
上述事实,有高柏公司提交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域名争议投诉书、(2006)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32号裁决书、考尔斯公司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该公司注册簿摘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第2003010302092000、2003010302092658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K&N蓝系列开关”产品目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中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对彼此国家的厂商名称均应按照公约的规定依照本国法律给予保护。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厂商名称即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的商号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故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商号的保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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