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空中信使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向龙乐公司支付了5万元保底金后,开始使用龙乐公司提供的音乐作品制作成铃音并上载至中国移动及中国联通的网站上供使用者进行有偿下载。
2005年8月,空中信使公司向龙乐公司支付了2005年1-6月份部分地区的分成款362 704元,但2005年1-6月份其它地区的分成款及2005年7-11月份的分成款,空中信使公司一直没有向龙乐公司支付。就前述2005年1-6月份部分地区的分成款362 704元,龙乐公司认为属空中信使公司延期支付,已构成违约,该公司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双倍赔偿违约责任,即空中信使公司应再支付362 704元。空中信使公司则称是因运营商结款不及时等原因及双方就授权作品存在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后支付该款,不属延期支付,没有违约。龙乐公司对空中信使公司此主张不予认可。
2005年11月16日,根据龙乐公司的申请,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该公司变更前的本案委托代理人王海楠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中国移动12530彩铃网站”(网址为:),对该网站空中信使公司的彩铃业务数据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就前述公证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05)西证字第3712号《公证书》。
龙乐公司称依据双方所签涉案合同及前述(2005)西证字第3712号《公证书》反应的数据,截止至公证日,空中信使公司尚有397 952元分成款未付,龙乐公司要求空中信使公司根据双方所签涉案合同的约定双倍支付此款。
空中信使公司认为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前述(2005)西证字第3712号《公证书》反应的数据计算,其应向龙乐公司支付的分成款总额为588 09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62 704元,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其还应向龙乐公司支付的分成款为225 389元。
2005年12月9日,龙乐公司致函空中信使公司,称该公司未按约支付分成款及按约提供帐单、证明等文件,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定的涉案合同并要求空中信使公司在15日内删除全部其授权使用的作品制作的彩铃。此外,龙乐公司在该函件中还要求空中信使公司根据双方所签涉案合同的约定支付分成款并承担违约金。
针对前述龙乐公司的信函,空中信使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向龙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该公司因使用《两只蝴蝶》等三首龙乐公司授权的曲目制作的彩铃,被案外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起诉侵权,已经由有关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就此与龙乐公司进行交涉。同时,空中信使公司在该律师函中称龙乐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合同的前述函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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