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述的,视为购买。”这两条是《合同法》对试用买卖的规定。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先试用标的物并以对标的物经过试用后的认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一类特殊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它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据此试用买卖的效力表现在,当买受人同意购买时,所附条件成就,试用买卖才转为普通买卖,合同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时间为标的物在法律上的交付时间,非买受人先前占有试用标的物的时间。当买受人不同意购买时表明合同未生效,买受人应将标的物退还给出卖人。可见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起初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双方就买与不买未达成明确合意,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诺成性特征,只是就“试用”标的物达成了合意,即欲买一方同意试用,欲卖一方同意交付试用,亦即标的物试用协议生效,但试用买卖合同成立未生效,故其标的物的风险和孳息的转移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转移规则,即在交付时标的物的风险和孳息不能转移给买受人,而根据民法原理仍由原所有权人(即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133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可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是一般原则,但有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所以标的物的风险和孳息的转移适用《合同法》之规定,自交付时就已转移给了买受人。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当事人约定方式转移,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综上所述,所有权保留买卖与试用买卖属于两种特殊买卖,二者的共同点是: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不发生转移,即对前者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之前,对后者在试用期间买受人未明确表示购买标的物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均由出卖人保留。但在一定条件下(指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同意购买标的物),当试用买卖转为普通买卖后,由于当事人的约定,试用买卖可以转化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不同点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标的物的风险和孳息均自交付时就转移给买受人;而试用买卖合同开始时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标的物的风险和孳息自交付时不发生转移,而仍由原所有权人承担。
- 上一篇: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谈现代自由心证
- 下一篇: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相关文章
-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立研究
- ·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
-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期待权的若干问题研究
- ·浅析所有权保留制度
- ·浅析所有权保留制度
-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何限制?
-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由谁负担税金和其他费用?
- ·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 ·所有权保留之法理探讨
- ·从一起案件谈所有权保留制度
- ·买方不能因所有权保留条款拒付价款
- ·定做物所有权保留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 ·试论船舶所有权变动与船舶买卖合同效力之间的
- ·所有权保留与破产取回权的实现
- ·论定金和所有权保留之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 ·论所有权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