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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超越授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第四种意见:法院应判决被告陈民给付原告刘萍油款17774.4元,驳回原告刘萍要求被告王彬给付油款之诉讼请求。

    理由:刘萍委托王彬与陈民结帐,王彬就应将陈民尚欠刘萍的租金及油款索回。王彬与陈民恶意串通,擅自用放弃刘萍部分油款的方法向陈民承担违约责任,损害了刘萍的合法利益,其行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由陈民对刘萍承担给付责任。故法院应判决被告陈民给付原告刘萍油款17774.4元,驳回原告刘萍要求被告王彬给付油款之诉讼请求。

    第五种意见:法院应判决被告王彬赔偿原告刘萍经济损失17774.4元,驳回原告刘萍要求被告陈民给付油款之诉讼请求。

    理由:(1)、原告刘萍与被告陈民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其双方自愿订立的租赁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萍将存油拉走售出后,未将油款交给陈民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属违约行为,陈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返还流动资金,亦属违约行为。关于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及违约金如何支付的问题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若超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刘萍和陈民本人亲自进行协商,如果委托他人协商此事,需要特别授权才能进行。

    (2)、原告刘萍与被告王彬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妥善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本案刘萍委托王彬与陈民结帐,明确了委托的事项就是结帐。而“结帐”的概念按通常人的正常理解就是结算帐目,然后将剩余款项清结。刘萍委托王彬的本意就是让王彬把陈民拖欠的租金和应返还油款索回,而刘萍并未委托王彬与陈民协商违约责任的问题,但是当王彬与陈民结帐时,听陈民说刘萍在履行租赁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并要求刘萍承担违约责任时,作为受托人的王彬应及时将此事告知刘萍并应请示刘萍是否授权其与陈民协商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但王彬既未告知亦未请示而是自作主张,以放弃刘萍17774.4元油款的方法向陈民承担了违约责任,显然是超出了刘萍的授权范围,损害了刘萍的权益。因此,刘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7774.4元,属于王彬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超越了的委托权限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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