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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超越授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3)、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但王彬从陈民处结回45000元后,其并未将该款转交给刘萍,却称自己有事急等用钱,把45000元中的40000元作为向刘萍的借款,将余款5000元作为刘萍付给的委托报酬。虽然刘萍当时同意了王彬的作法,但这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王彬与陈民结帐时,自己本身急需用钱,这就会使王彬为了急于从陈民手中拿到现金,以解自己的燃眉之急,不惜作出损害刘萍之经济利益的越权行为。

    (4)王彬在与陈民结帐时,为陈民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原刘萍与陈民之间的协议作废,45000元已付清,此事了结。如以后发生纠纷,由王彬负责”从这份证明上的内容也证实了王彬确属越权行为。刘萍委托王彬结帐,而王彬却声明刘萍与陈民的原合同作废,并承诺如果以后发生纠纷,由王彬自己负责。这说明王彬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已意识到自己超出了刘萍的授权,将来有可能发生纠纷,同时王彬为自己设定了义务,那就是一旦发生纠纷,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刘萍和陈民均不承担责任。王彬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他给陈民出具的证明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王彬应赔偿因越权给刘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在采纳第五种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顺利审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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