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演出公司诉海口龙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二、明星大厦加层补偿费人民币90万元,限龙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演出公司支付,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演出公司多分房屋面积计价43.84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龙兴公司支付,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款可与本判决第二项的款项折抵;
四、占用通道使用费,双方与海口市公路分局结算后,由演出公司承担35%,龙兴公司承担65%。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43元,由演出公司负担14605.2元,由龙兴公司负担10937.2元;二审经批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671元,由演出公司负担8202.6元,由龙兴公司负担546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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