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缔约过失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三、评析:

  本案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考虑。第一个层面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是雇佣关系,被告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是承揽关系,被告如没有其他违法的情形,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层面,在承揽关系中,被告是否存在缔约过失。如存在缔约过失,就应该承担责任。相反,则不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应考虑原、被告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而要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区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通说是: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有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还是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直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相反,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等四人协商达成口头劳动协议后,即另做它事。而费某等四人则各自带来工具,自行爬上墙头上拆除墙体,不受被告的控制和支配,该墙体拆除完毕后,被告才一次性地给付汪某等人劳动报酬。这是一次性的劳动,且该劳动并非万某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故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其次,就本案中承揽合同关系而言,还应考虑被告是否存在缔约过失。我国的《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过程与保护利益看,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订立后无效、被撤销过程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双方期望通过订立合同去实现其期待的利益,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保护、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义务(通常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违反,势必会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解释所蕴涵的法理应该说是与《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致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