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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南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虹海美食娱乐城房(7)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信南公司建造的系争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已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产权系信南公司所有,故信南公司与虹海城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应为有效。现信南公司要求终止协议的履行,虹海城亦同意终止,故对此可予以准许。关于房屋使用费,因虹海城虽称在1998年12月前已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82万元,但其提供的编号为010958号发票上并无现金收讫章,且其亦无证据证明其支付过现金24万元,故对此不予采信,认定虹海城已支付租金53万元,虹海城还应给付信南公司1998年间欠付的房屋使用费435,000元。因虹海城欠租及信南公司未能正常供电,导致虹海城自1999年1月起无法正常经营,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房屋闲置费及煤气基价费双方应按各自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关于水电费,对信南公司要求虹海城支付1998年12月欠付的水电费6,637.92元予以认可。至于煤气费,信南公司已付清1998年5月起至1998年12月间的煤气费共计14,432元,对该笔钱款虹海城应返还给信南公司。因虹海城尚未将承租的房屋归还给信南公司,故虹海城使用的电话所产生的电话费1,278.60元应由虹海城负担。虹海城反诉提出要求信南公司赔偿房屋装璜费及设备损失款等,对于不能拆除的装璜损失,已由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该款应由信南公司赔偿给虹海城。至于可以搬动的设备,虹海城可另行处理,不存在损失。至于虹海城要求信南公司返还多收电费一节,因供电部门采用峰谷制收费,而非单一制收费,故虹海城认为信南公司多收电费,无事实依据。对于虹海城要求信南公司支付安装煤气管道及灶具的费用,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虹海城要求信南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电梯电费及门卫一半工资亦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信南公司与虹海城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履行。二、虹海城将系争房屋一、二、五、六层腾空后交还给信南公司。三、虹海城一次性支付信南公司1998年间欠付的房屋使用费435,000元,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间的房屋使用费46万元。1998年12月的水电费6,637.92元,1998年期间煤气使用费14,432元,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煤气基价费14,880元,电话费1,278.60元。四、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间的其余煤气基价费、房屋使用费由信南公司自负。五、信南公司赔偿虹海城房屋装璜损失费人民币306,044元。六、信南公司返还虹海城煤气管道及灶具安装费3万元。七、信南公司支付虹海城电梯保养费8,439.60元,电梯电费16,285.17元,门卫工资26,400元。八、虹海城要求信南公司支付设备款及多收电费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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