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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银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啤酒花公司将转让价4300万元的企业注册了资金仅为300万元的绿海公司,系有意降低企业注册资金。啤酒花公司未按约定在新设的绿海公司中给银海公司10%的股份,构成对银海公司的诈欺行为。啤酒花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将绿海公司注销,并成立了注册资金7200 万元的神内公司,仍未给银海公司10%的股份,再次构成违约。原判认定“应给银海公司在新注册资金300万元的10%股份即30 万元,若不能实现,可折合人民币30万元”。而银海公司诉讼请求是得到按合同约定应得的10%股份,并非要求直接得到现金。原判属于主观推断,严重损害了银海公司的合法权益。啤酒花公司应以原绿海公司实物资产折价人民币400万元补偿予我公司,或以资产比例折算神内公司股份给我公司。依据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啤酒花公司未如期付款,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银海公司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430万元。原判驳回银海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是对转让协议第五条的曲解。原判银海公司交付啤酒花公司4300个包装桶,若不能交付,则折价60.2万元予以赔偿。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包装桶就已被法院查封,啤酒花公司对此是知情的。并且,4300个包装桶不在协议规定的转让内容中,也不存在交付问题。原判银海公司赔偿啤酒花公司经济损 失116.5804万元,显属不公。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啤酒花公司答辩称: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啤酒花公司支付余款572.1万元及在新注册的公司中给银海公司10%的股份,是以银海公司完成转让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五项工作为前提条件的。由于银海公司在履行转让协议中,根本不履行上述义务,屡屡违约,这已经98号判决予以确认。因此,银海公司已经丧失了获取在新注册公司中10%股份的权利。何况转让协议既未约定新成立公司应投入注册资金多少,又未约定10%股份按多少比例给予,由此,只能按新成立公司的实有注册资金的10%计算。银海公司主张以转让款4300万元计算10%股份,是没有根据的。啤酒花公司是负债受让胡萝卜汁食品厂的。啤酒花公司在承担债务后,根据自己资金和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后,申请登记了注册资金300万元的绿海公司,并不存在故意降低注册资本的问题。后绿海公司被注销,而非变更为神内公司。神内公司与银海公司无关。原判啤酒花公司“应给银海公司在新注册资金300万元的10%股份,即30万元。若不能实现,可折合人民币30万元”,完全是基于本案的实际作出的客观处理,已充分考虑了银海公司的要求。因此,啤酒花公司未支付余款572.1万元和未在新注册公司中给银海公司10%的股份,并不违约,银海公司要求啤酒花公司承担430万元违约金,缺乏根据。原判银海公司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16.5804万元及赔偿不能交付包装桶价值60.2万元,是客观、公正的。请求驳回银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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