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售纠纷案 ──(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三)新瑞公司是否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
新瑞公司在陈平提出异议时及时涤除合同标的物之权利瑕疵,虽不影响其 合同效力,但其是否就没有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呢?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就其出卖之标的物,对买受人负瑕疵担保义务,即 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或登记)之标的物在物质形态上和权利状态上都是合于 约定的、完整的、无瑕疵的,如果违反此项保证义务,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义务尽管法律无明确规定,合同也无明文约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之要 求,出卖人仍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此义务属于一种默示担保义务,是买卖合同 中出卖人按约交付(或登记)标的物的应有之义。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之瑕疵 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前者指交付(或登记)之标的物应符合约定之 质量,后者指交付(或登记)之标的物上无权利负担。所谓权利负担,主要指 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权利。如标的物上有担保物权存在,即说明标的物存在 权利瑕疵。但是,如果买受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其瑕疵存在时,出卖人免除 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交付(或登记)之标的物存在物之瑕疵或者权利瑕疵 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从何时起产生?瑕疵担保义务是附随于出卖人交付(或登记) 义务的一项义务,此义务与交付(或登记)同时产生。合同标的物交付(或登 记)之前,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履行瑕疵担保义务。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否 存在瑕疵,在交付(或登记)之前,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只有在 交付(或登记)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才能结束。也就是说,合同标的物之物 质状态和权利状态,只有在交付(或登记)时才能固定下来。出卖人是否违反 了瑕疵担保义务,应看合同标的物在交付(或登记)时的物质状态和权利状态 而为决定。如果合同标的物在交付(或登记)时存在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则 出卖人违反了其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合同标的物在交付(或登记)时不存在物 之瑕疵或权利瑕疵,则说明出卖人已按约履行其交付义务。如果合同标的物在 合同订立时存在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而在合同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 出卖人已将该合同标的物上存在的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予以涤除,那么,只要 在交付(或登记)之时合同标的物不存在物之瑕疵或权利瑕疵,出卖人就没有 违反其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房屋预售合同的合同标的物为房屋,判断其上的权 利瑕疵的时间基准为办理房屋出售登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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