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预售纠纷案 ──(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房屋)曾一度存在权利瑕疵,在新瑞公司通知陈平 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之时,合同标的物仍存在权利瑕疵,新瑞公司已违反了 其瑕疵担保义务,故陈平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该拒绝行为并不构 成违约。尽管该房屋之抵押登记随后被注销,但该注销行为只是出卖方对其违 反瑕疵担保义务的一种补救措施。由于出卖人采取该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因 而并未构成重大违约。从该合同的履行结果来看,当事人的利益亦大体平衡, 并无一方因此受损,因而,从鼓励交易的精神出发,应维持该合同的效力。但 由于新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迟延履行,故陈平仍可要求新瑞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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