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俊路诉霸州市康仙庄乡辛店三村村民委员会在(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穆俊路的诉讼请求。
三、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穆俊路给付赔偿金105.70元。
「评析」
本案涉及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及损害结果与责任原因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
一、缔约过失。在缔约磋商阶段,从事缔约磋商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称之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行为即包括利用缔约损害对方利益的故意,也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就本案而言,村委会反悔自己的承诺属于过失行为。从事缔约磋商之人,自磋商开始之际(磋商开始的标志是发出要约),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从合同之外的普通关系进入一种相互依赖的特殊关系。这种信赖关系虽然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但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须互负保护对方利益的注意义务,所以,从事缔约磋商之人在始于要约,终于合同有效成立这一缔约磋商阶段违反必要注意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均构成缔约过失。本案原告在第二次招投标会上,以交纳5万元承包费投标的行为是其应村委会发包村办面粉厂的要约邀请而发出的要约,村委会对此表示认可,即为承诺。自此,原告穆某与被告村委会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就穆某而言,须接受要约的法律约束,负有不得撤回、变更要约或不得拒绝接受承诺的义务。就村委会而言,确认穆某中标,就是对穆某要约的承诺,须受生效承诺的法律约束,负有不得撤销承诺的义务。由于签订书面合同是设立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定要件,村委会的承诺虽然当即生效,但村委会次日拒绝与穆某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造成承包合同缺失法定要件而尚未有效成立。村委会在承包合同有效成立之前的缔约磋商阶段,反悔自己承诺的行为,属于未尽保护原告穆某订约利益注意义务的缔约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因自己的缔约过失,对相对人所生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称之缔约过失责任或称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须有以下6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二是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三是相对人误信合同有效成立;四是相对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五是损害结果与缔约过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六是缔约过失行为人的过错。由本案案情可知,村委会确认原告穆某中标的意思表示与其拒绝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实际作为之间存在差距,此差距构成意思表示瑕疵要件。村委会与穆某之间没能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构成合同尚未有效成立要件。原告穆某筹措承包费和等候签订合同的事实行为,证明穆某相信承包合同已有效成立,否则,如果穆某根本就不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其因缔约而生损害,不得请求赔偿。因此,相对人误信合同已有效成立要件业已具备。村委会反悔自己的承诺属于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过错要件。村委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及范围,或是说原告穆某的利益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尚需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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