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6:57
「评析」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未成年人李新生向成年人梁学江借钱并出具借条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这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李新生向梁学江借1474元,并给梁出具了借条,这是李、梁双方实施的一种借贷民事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李新生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一般来说,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相关、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行为的后果或者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李新生实施借贷行为时还不满15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向梁借1474元现金,转手给了陈勇,显然与其生活无关;而且依照李新生当时的年龄、智力状况,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可见,李新生实施的借贷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未对李、梁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这一关键问题进行确认,只依借条下判,是不妥当的;二审法院确认李新生与梁学江的借贷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是正确的。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对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怎么处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就是说财产原来是谁的就返还给谁。本案原告与被告所实施的借贷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被告李新生应该将其无效借贷行为所取得的1474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民法通则》该条又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梁学江明知被告未成年,又明知被告是为陈勇借钱,而原告又想从陈勇那里得到好处,将钱借给未成年的被告,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1474元钱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分担。二审法院在确认李新生向被上诉人梁学江借钱的行为无效后,指明双方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都有过错,对造成梁学江1474元钱的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不确切,应以借款总额的损失,由梁学江承担多少,李新生承担多少的方式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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