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被告文章一经发表刊载,报刊、网站纷纷转载,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王胜将军社会评价降低,原告及其亲属为此遭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落款日期是6月19日。
记者看到文章刊载的报纸原样。“偷运”、“傲气”、“鸟兽散”、“束手就擒”、“称罪不迭”等有争议的词汇都出自200余字的段落中,这一段主要讲述了“王胜事件”。
“《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一文中有关这个事件的基本事实,来源于1988年的《叶飞回忆录》。虽然文字上与《叶飞回忆录》中‘王胜事件’不同,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没有添枝加叶,或虚构和捏造事实。”吴东峰对记者说,这次和他以往听说的所有文字侵权案件都不同——“基本事实没问题,只是文字表述上有分歧。”
为此,在被告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中,有专门的章节对上述有争议的词汇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同样一个字或词可以有多种理解,给人以想象的空间。同时,其词意还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被告代理律师许东说,吴东峰在写作时采取半文半白的白描手法,力求精炼、形象、生动,“只要这种描写不构成事实相反,就不属于侮辱他人人格的侵权行为。”
辩论:“负面事件”如何正面写
“《‘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叶飞上将三五事》及《‘混血儿’叶飞》两文,属于撰写人物历史的作品。虽然被告称两文参考了《叶飞回忆录》中对‘王胜事件’的描写,但该两文与《叶飞回忆录》进行对照,很容易发现文章中存在许多擅自编纂,虚构内容,断章取义之处;同时被告对王胜将军使用了大量贬损词汇,客观上损害了王胜将军的名誉。”王胜将军的遗孀史易的代理律师葛勇武在代理词中写道。
在葛勇武看来,“将二旅官兵丢下搬运物资,一下走散,丑化为‘即如鸟兽散也。’将太忠厚的王胜,当时慌得不知道如何处置,贬损为‘副旅长王胜亦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显然不是很适合。”
“被告在侵权文章中对二旅官兵及王胜将军使用了‘偷运’、‘傲气十足’、‘即如鸟兽散’、‘大惧’、‘束手就擒’、‘称罪不迭’等贬义词汇诋毁王胜将军,丑化王胜将军在公众中的形象,构成对王胜将军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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