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勇武律师称,侵权文章的广泛流传,使得社会公众对王胜将军只有负面的印象,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了解‘王胜事件’真实情况的人对被告如此撰写感到不可思议;不知晓‘王胜事件’实情的人,纷纷向原告询问情况,为此王胜将军的家属已蒙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原告史易也因此病倒,住院治疗,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消瘦二十多斤。”
“王胜事件本身就是一个负面事件,《叶飞回忆录》对这一事件早已作了‘无组织无纪律问题’的评价,不可能正面写。其实这篇文章最早刊载于《开国将军轶事》。我还加了注释,注明‘王胜事件’资料来源和王胜的人物简介,如果在转述中让读者产生歧义,应以原著为准。而且,后面有一段毛泽东听说叶飞捆绑王胜,只说‘哦,原来如此’,说明有好奇之心,无批评之意。后来,登到报纸上时,注释被删掉了。”
对这些注释,湖北省荆州日报陈礼荣撰文《可贵的“注释”》说,我国还没有形成注明材料来源的传统和风习,也由此造成两大弊端,其一传记作者随意使用他人材料,置“知识产权”于不顾,其二,有关材料以讹传讹,惹出官司却无人负责。
“由于本文主要写叶飞,对王胜将军战功及‘忠厚老实’的一面没有在本文中给予反映,容易使人只了解王胜的负面问题,对他难以有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说本文被他的亲属误读为有贬低将军之意,我只能深感遗憾。”吴东峰说,他曾经多次想与原告和解,“但对方很坚持,其实,我可以理解,我的妈妈也是老新四军,听到人家说一句不好,她就会和我生气”。
交锋:断章取义或主次取舍?
对这个官司,吴东峰信心很满。“我以前听说的案例以作家败诉为多,但大都因捏造或虚构事实导致。”他和代理律师认为,描述与《叶飞回忆录》基本一致,有文学加工成分,但没有贬损王胜将军的主观故意。“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分歧。哪些语言算侵犯名誉权,哪些不算?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何况侵犯名誉权,首先要有主观动机,这我肯定没有。”吴东峰说。
“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葛勇武称。“身为文学工作者,对词语的褒贬性应能准确把握,其长期从事军史研究和写作,撰写了多位将军的回忆文章,应该认识到在关于将军文章中用词精确的重要性。依照法律,被告对撰写的人物历史作品负有尊重历史事实的高度注意义务,同时不得对将军的名誉进行文字上的诋毁和贬损,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而被告在撰写上将叶飞将军的文章时,涉及到少将王胜将军,即以贬损少将的形象来‘提升’上将的形象,这不能不谓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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