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图文设计中心的职工晓军在一家饭馆的房顶上安装广告牌时,被位于房屋上方的高压电击到,不幸当场身亡。其父母悲伤之余,将高压电的产权方、饭馆的产权方和出租方以及饭馆的承租人共同列为被告,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他们提出了3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和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晓军的父母称,根据现场目测,晓军被电击致死的位置上房高压输电线距离房顶的垂直高度不足2米,而且房顶现场及高压输电线杆上没有任何关于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按照《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国标GB 5006l一 97)》的规定,导线和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该为2.5米。
晓军的父母了解到,该高压线路的是属于铁路局所有的,作为产权人铁路局对于线路与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不足2米的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是可预见的,可铁路局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加以防范,以致晓军死亡事故的发生。因此,晓军的父母认为铁路局在高压供电活动中存在着重大过错,其过错是受害人晓军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过错民事责任,承担因受害人晓军被电击致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晓军的父母认为,作为该饭馆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和及其勘察公司,违反相关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在高压输电线路下面违章建设涉案房屋,而且所兴建的房屋屋顶距离高压输电线路垂直距离仅有不到两米,大大低于国家标准中的距离。被告的过错是晓军触电致死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因此,也要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
而汤先生作为饭馆的承租人,对高压输电线路经过其承租的房屋具有的高度危险性应该是明知的。晓军为饭馆安装广告牌时,应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但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是晓军触电致死的原因之一,也应对因晓军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的上述过错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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