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梅诉窦唯在采访中向其泼饮料侵害名誉权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黄丽梅, 女,香港亚洲电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窦唯,男,北京滚石唱片公司签约歌手。
原告黄丽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9年4月16日晚,我作为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今日看真点》节目主持人,与其他记者在三里屯某酒吧对窦唯进行采访。采访期间,一位记者突然问道:“你是否有被王菲赶出来的时候”。窦唯听后。遂将台面上一杯可乐饮料迎面泼出。位置最近的我猝不及防,头部、面部及衣服沾满可乐。双眼疼痛难忍,引得其他记者纷纷拍照,使我在众目睽睽之下狼狈不堪,事后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并附有我窘状的照片。窦唯此种粗暴地用饮料泼洒我的行为,公然贬损我的人格,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系侵害我的名誉权的行为,致使我的精神遭受重大损害。故要求判令窦唯在香港和大陆的主要报刊上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6.6元。
被告窦唯答辩称:我的婚姻问题属个人私生活,不想将其公之于众。但自婚变发生以来,包括黄丽梅在内的香港记者一直用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进行采访。1999年4月16日晚,我已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不回答问题”,但众多记者仍纷纷提问。其间,我听到身后有一位女记者发问:“你是不是被王菲赶出来了”。记者在众目睽睽之下如此提问,是对我的严重侮辱和挑衅,我在忍无可忍之下,未回头将杯中可乐饮料向身后发出该提问声音的地方泼去。黄丽梅被饮料泼中,系其进行侮辱性提问的自身过错造成,我的行为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不同意黄丽梅的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6日晚,黄丽梅与其他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酒吧内对窦唯进行关于窦唯、王菲婚变事情的采访,当有记者问窦唯“你是不是被王菲赶出来了”时,引起窦唯的不满,其遂将杯中的饮料循声向身后泼出,泼中黄丽梅头面及衣服,黄丽梅随即结束采访。其后,香港《明报》等报纸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丽梅在采访窦唯时。窦唯因其他记者提问,情绪激动而将饮料向发问方向的记者泼去,致使黄丽梅面部及衣服被饮料泼中。随后,香港的一些记者报道了此事,但文章在对窦唯的行为进行评论的同时,未有降低对黄丽梅评价之内容。黄丽梅的名誉权未有被贬损的事实,故而窦唯的行为不构成对黄丽梅的名誉权的侵害。故对黄丽梅要求窦唯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黄丽梅清洗被饮料污染的衣服费用,虽不属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但系窦唯泼饮料的行为所致,窦唯应当赔偿。故对黄丽梅的该项请求,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做出判决:
原告:黄丽梅, 女,香港亚洲电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窦唯,男,北京滚石唱片公司签约歌手。
原告黄丽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9年4月16日晚,我作为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今日看真点》节目主持人,与其他记者在三里屯某酒吧对窦唯进行采访。采访期间,一位记者突然问道:“你是否有被王菲赶出来的时候”。窦唯听后。遂将台面上一杯可乐饮料迎面泼出。位置最近的我猝不及防,头部、面部及衣服沾满可乐。双眼疼痛难忍,引得其他记者纷纷拍照,使我在众目睽睽之下狼狈不堪,事后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并附有我窘状的照片。窦唯此种粗暴地用饮料泼洒我的行为,公然贬损我的人格,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系侵害我的名誉权的行为,致使我的精神遭受重大损害。故要求判令窦唯在香港和大陆的主要报刊上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6.6元。
被告窦唯答辩称:我的婚姻问题属个人私生活,不想将其公之于众。但自婚变发生以来,包括黄丽梅在内的香港记者一直用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进行采访。1999年4月16日晚,我已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不回答问题”,但众多记者仍纷纷提问。其间,我听到身后有一位女记者发问:“你是不是被王菲赶出来了”。记者在众目睽睽之下如此提问,是对我的严重侮辱和挑衅,我在忍无可忍之下,未回头将杯中可乐饮料向身后发出该提问声音的地方泼去。黄丽梅被饮料泼中,系其进行侮辱性提问的自身过错造成,我的行为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不同意黄丽梅的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6日晚,黄丽梅与其他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酒吧内对窦唯进行关于窦唯、王菲婚变事情的采访,当有记者问窦唯“你是不是被王菲赶出来了”时,引起窦唯的不满,其遂将杯中的饮料循声向身后泼出,泼中黄丽梅头面及衣服,黄丽梅随即结束采访。其后,香港《明报》等报纸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丽梅在采访窦唯时。窦唯因其他记者提问,情绪激动而将饮料向发问方向的记者泼去,致使黄丽梅面部及衣服被饮料泼中。随后,香港的一些记者报道了此事,但文章在对窦唯的行为进行评论的同时,未有降低对黄丽梅评价之内容。黄丽梅的名誉权未有被贬损的事实,故而窦唯的行为不构成对黄丽梅的名誉权的侵害。故对黄丽梅要求窦唯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黄丽梅清洗被饮料污染的衣服费用,虽不属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但系窦唯泼饮料的行为所致,窦唯应当赔偿。故对黄丽梅的该项请求,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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