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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梅诉窦唯在采访中向其泼饮料侵害名誉权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驳回原告黄丽梅要求被告窦唯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窦唯赔偿原告黄丽梅洗衣费人民币116.6元。

    判决宣告后,黄丽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黄丽梅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0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丽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丽梅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一方当事人窦唯与前妻王菲婚变一事被香港、台湾及内地的多家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两人自然也就成为记者争相采访的热点人物。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是在采访过程中引起的。窦唯因其他记者的提问,情绪激动而将饮料向发问方向的记者泼去,致使黄丽梅面部及衣服被饮料泼中。窦唯的过激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还要严格依法来认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名誉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名誉的行为,要求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并致使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窦唯泼洒饮料的行为,并不是特指黄丽梅,由此产生的各种报道,也没有贬低其名誉的评价,即使一些报道有不实之辞,也非窦唯所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窦唯的行为不构成对黄丽梅名誉权的侵害。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黄丽梅申请撤回上诉,使本案审理终结。在社会实践中,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某种效应,经常对一些社会公众关注的人物进行追踪报道。也时常引发—些纠纷,而纠纷本身又被社会公众所关注。本案的审理结果说明,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以当事人的身份或者当事人自己的主观认定作为依据,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人物的一切行为都应纳入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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