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下)(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而使物权行为彻底脱离债权行为的唯一途径,使物权行为逃离债权行为效力之约束的唯一途径,只能是让法律对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之品质评价,不受法律对于债权合意之品质评价的任何影响,由此实现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瑕疵的影响的目标,使物权行为可以从实质上脱离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因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其实指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独立性(与债权行为两相存在);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性。 物权行为无独立性,则谈不上无因性;物权行为无无因性,则其独立性毫无价值。

  颇为奇怪的是,物权行为的反对者常常乐于攻击其独立性,但极少直接攻击其无因性,即极少就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照理应当进行的事实判断。他们或者毫无抵抗地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客观存在”,认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债权行为就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72]或者拼命论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导致的结果的不必要性(无因性的作用可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等)或者不合理性(无因性理论保护了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恶意第三人等),但很少对物权行为无因性本身之可否存在表示怀疑。

  否定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固然使其无因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攻自灭;但如果否定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岂不也使其独立性“毛既不存,皮有何用”,也不攻自灭?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本身是否有可能存在?这是我一直在思考并力图弄清楚的问题。

  我感到,如果依照严格的推理分析,即使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其无因性在一般情况下却是很难成立的。

  如前所述,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合意的效力不受债权合意的瑕疵的影响,如果债权行为无效或者撤销,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具体说来就是,如果买卖合同因欺诈、胁迫或其他法定原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时,交付行为仍属有效,所有权仍已转移。此时,因买卖合同是交付的原因行为,原因行为既不存在,所有权的取得即缺乏根据,因此,受让人所取得的标的物即成为不当得利,出让人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则请求其返还。 问题在于,运用一种抽象的方法,从形式上将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分别独立是可能的。但无论怎样独立,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同在一个交易过程中发生,并非不同当事人之间之不同合意。由此,“独立”即当然意味着“无因”的论断是值得怀疑的。亦即对于物权合意之效力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债权合意瑕疵的影响,有必要作实证分析。而由于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种,应当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准则,故应当将物权行为置于法律行为的理论框架中予以有目的的考察。 法律行为理论是以意思表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意欲发生民法上后果之内心意志的外部表现。法律行为的瑕疵可以说就是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表意人的瑕疵(就自然人而言,表现为行为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就团体而言,可能表现为其主体资格的缺乏即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同主体资格,[73]也可能表现为法律对其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限制[74])、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意思表示的内容违背法律之禁止性规定三种。

  现就债权合意所存在的各种瑕疵是否对物权合意产生影响,作逐一的分析: (1)债权行为的行为人不合格

  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合格,是其有效要件。此规则当然适用于物权行为。而当债权行为因行为人不合格而存有瑕疵时,物权行为的情形如何?很显然,由于在一项交易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行为人为同一当事人,故债权行为的行为人不合格,物权行为的行为人亦为不合格。除非是出现如下情况: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成立时间相距甚大,以至于行为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成年,而在实施交付行为时已经成年。但此种情形殊为罕见,不足为据。同时,订立重要买卖合同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成年后仍为交付,应视为由其本人对其原实施的债权行为的一种“承认”,债权行为经其承认而具有效力,亦不存在债权行为之瑕疵不影响物权行为效力的问题。因此,至少在行为人资格问题上,债权行为的瑕疵必然存在于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必定“同质”。为此,当债权行为由于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而无效时,物权行为也会因同一瑕疵而无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