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下)(9)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在此,发生分歧的仍然是对于物权合意之“抽象性”的理解:如果将物权合意的抽象性理解为一切交付行为或者物权合意都是一种“纯粹”到极点的东西,除了让与物权的意思表示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亦即交付之意思,与交付意思的表意人有无意思能力没有关系,与交付的目的或者动机没有关系,与交付的标的物的性质(是违禁物品还是流通物品;是真品还是赝品;是赠送物品还是借贷物品;是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物品还是其他替代物品等等)没有关系,与当事人是否愿意交付(是自愿交付还是被迫交付,或者是因受欺诈、被乘人之危而为交付)没有关系,那么,前述观点当然是能够成立的,不仅如此,“债权行为的瑕疵绝对不影响物权行为的瑕疵”的论断也当然是能够成立的,不仅如此,“物权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的论断也是当然能够成立的。但如此一来,物权变动不仅成为一种不受法律评价的绝对事实,而且连行为人的意志,对之也全然失去控制。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对作为一个整体过程的交易行为作如何的分割,交易者为交易行为之意思的一致性、整体性,决定了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的绝对同质。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上,债权行为的瑕疵就是物权行为的瑕疵。在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的缺陷在于:
其一,缺乏一个固定的支点。在设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时,究竟是将物权行为理论建立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的基础之上,还是完全脱离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而自成一体?对此,有关理论摇摆不定;
其二,缺乏一种稳定的逻辑方法。在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进行逻辑推理和阐述时,究竟是将当事人所实际作出的各种不同背景、不同目的、不同性质之物权合意作为其分析推理的逻辑起点,还是将一种“无声无色”的物权变动现象作为其分析推理的逻辑起点?对此,有关理论摇摆不定。
其三,缺乏一种清晰、彻底的论证结论。在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描述上,究竟此种无因性是指物权合意超越人间一切纷扰,“无声无色”,“无善无恶”,因而绝对不受债权合意瑕疵的影响,还是指物权合意本非债权合意,故债权合意之瑕疵本非物权行为瑕疵,因而债权合意之瑕疵并不“必然”影响物权合意之效力,物权合意有无瑕疵,依物权合意自身论之?对此,有关理论飘忽不定。
但无论如何,将物权行为的抽象性理解为物权行为独立于法律行为理论、独立于整个民法世界,是肯定行不通的。
萨维尼说:“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萨维尼们应当继续说:“一个源于受骗上当或者被威胁和强迫而为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萨维尼们还应当继续说:“一个源于搞恐怖活动目的而为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萨维尼们还应当继续说下去。
问题在于,物权行为如果被“抽象”到如此地步,对之,公平原则不能适用(基于暴利行为而为之交付也是有效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不能适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适用(恶意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交付也是有效的);公序良俗原则更不能适用(交付就是交付,不受伦理和法律的评价),那么,物权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为吗?物权行为理论还是一种民法理论吗?
3.物权行为的价值:交易安全之保护?
其实,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支持者那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有无问题,完全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客观上是否存在),而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上是否有必要存在)。所以,有关讨论有可能常常在物权合意的抽象性问题上便出现卡壳,双方实际上无法交流。于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反对者便常常抛开对此种理论本身的分析,而更致力于对此种理论的实际效果即所谓“利益衡量”进行分析比较,以证明此种理论运用结果之不公正。[91]而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则作出相应的回应,有关分析,细致入微。[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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