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说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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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同注[28],第470页。
33同注[14],Part 3(3.3),1999.
34同注[4],第507页。
35同注[4],第504-505页。
36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0页。
37同注[36],第274页。
38同注[13],第105页。
39同注[25],第55页
40 见《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一卷第2缉,第679页。
41 刘琨:“旅行社未尽义务被判罚”,2001年9月9日《人民法院报》。
42 转引自前注[13],第102页。
43 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6民事卷),第618-624页。
44 我一直坚持法律解释中以客观解释为主的原则,即应着重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所表达的意思解释,而不是主要从立法者的目的去解释。因为,大陆法系中,谁是立法者,一直是个不清楚的问题,即使是参加立法的人,他们之间的意见和看法也不一样。特别象我们国家,对于同一条规范,参加立法的人的解释也不同。因此,不能依立法者之主观方面进行解释。在这里,我仍然是从《合同法》第122条所表达的而非想表达的意义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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