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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说明——(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4.肯定性判例及其发展

  同纳尔森一样,一些联邦法官也认为,拒绝对精神伤害进行赔偿的规则,缺乏原则

  上的有效基础。因此,英国判例到了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渐突破阿迪斯诉格兰冯一案的困扰,创造了许多对因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救济的例外,翟维斯诉天鹅旅游公司(Jarvis v. Swans  Tours  Ltd)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外。被告,某旅游公司,刊登广告说以丰厚的条件提供瑞士家庭式晚会,承诺将会有非常美妙的时光。原告支付了63.45英镑向被告预定了一个假期,并于其年度两周的假期时去度假。第一个星期只有13个客人,第二个星期连一个客人也没有了。假期在许多方面均与广告小册子中描述的不相符合。一审法院法官判决原告获得31.72英镑的损害赔偿。原告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在判决中说到:法律的立场是什么?我认为广告小册子中的说明构成了陈述或担保。对陈述或担保的违反给予Jarvis先生以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些说明究竟是陈述抑或是担保,并无区分之必要,因为根据1967年之不实陈述法案(Misrepresentation Act),对于不实陈述与违反担保均可获得损害赔偿之救济。

  丹宁勋爵指出,本案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多少?他指出,本案中的法官似乎采取了受害人实际支出的数额与所获之数额差额的立场。而丹宁勋爵认为,通常以为基于违约行为不能取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早已过时。在一个适当的案件中能够基于合同而获得精神损害(mental distress)赔偿,正如基于侵权行为可以就所受之惊恐(shock)获得损害赔偿的道理一样。度假合同、或者其他有关提供娱乐及享受的合同,就是这样的案子。如果缔约方违反了他的合同义务,那么就应当对相对人因此而遭受之失望(disappointment)、痛苦(distress)、悲伤(upset)以及沮丧(frustration)提供赔偿。基于这一观点,他认为对本案中的原告的损害赔偿金应当是125英镑。12

  在英国判例中,给予因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这些例外主要有三种类型:(1)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2)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摆脱痛苦与烦恼;(3)由于身体上的不便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个人购买房屋的案件中,由于被告的过失而没有将房屋的缺陷告诉原告,使原告对房屋大失所望,因此给原告及家人造成的极大不便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与烦恼。13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还举出这样一个例子:出于怀旧的原因,A想要用来自其出生与成长之家乡的大理石来建筑其新住宅的底墙。为此他与建筑人B签订了合同,并将石头之来源对于他的重要性告知于B.B使用了价值相同但更为优质的当地大理石进行了建筑。B的一个雇员于住宅落成之后将石头的来源告诉了A.法院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因为这样既不合理又相当艰难。法院亦不会允许给予拆屋并予重建之费用的损害赔偿,因为这同样是不合理的。此住宅的价值并不比使用其他大理石而建成的低。因此基于价值减少的理由,将无法获得赔偿。然而大多数人认为对于B的违约行为A应当获得一定的赔偿。14这种赔偿显然是对因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的合同性救济。

  在苏格兰虽然判例对因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给予赔偿几乎成了一种规则而非仅仅是例外,但是,是否通过立法改革明确这一规则,却存在争议。法律委员会(Scottish Law Commission)的立法建议认为:应当明确规定,除了受限于通常之遥远性规则外,由违约行为引起之损失或损害均可获得赔偿,包括任何类型的非财产损失或损害,尤其应包括缔约所意欲获得之满足的丧失以及表现为疼痛,痛苦或精神痛苦等的损害。然而建议委员会(Faculty of Advocates)对此却持怀疑态度。认为合同法乃是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鉴于对于违约行为所引起的非财产损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已经能够获得赔偿,因此建议关于此点法律应当通过个案的方式予以发展。而法律委员会(Scottish Law Commission)却坚持承认,鉴于该领域内长期以来所存在的种种困难,通过立法进行改革乃是一个更为迅速、更为可靠的方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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