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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依照现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规定,传统铁路行李、包裹运输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费用包括运费和杂费两个部份。1997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运 [1997]102号)《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取段可实行特殊运价”、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第十七条:“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 100KGKM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KG,即得5KG 为单位的运价基数”、第三十二条:“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等。

    二、行包快运专列运输概况

    整体上看,行包快运专列的行包运输经历了一个逐步演进和完善的过程。具体地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查:

    (一)1996年5月9日铁道部发布的《关于修订行包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部分:实行优惠政策的第2项:对运量大的铁路局实行如下政策:第(2)小项规定:鼓励开行行包专列,在组织好货源,安排好车辆,制定好运输组织办法的前提下,铁道部优先安排运行线;按加挂行包整车规定办理。这是国家铁路主管机关最早做出的关于行包专列的原则规定。从这里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它仍是按传统行包运输做出的规定。这里还是要求托运人应是货主或其代理人。

    (二)1997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99条规定:“凡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这里的“专用列车”,也可以理解为行包专用列车,也可以称为行包专列,但它仍属传统的行包运输,实践中仍要求托运人是货主或其代理人。

    (三)1998年1月16日铁道部发布的《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营销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第13条规定:“搞好行包运输经营。行包运输价率高,潜在市场大,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效益增长点。一要推行行包代理。按照公司化、专业化经营要求,广泛开展行包托运的代理业务,扩大行包无轨运输网点。二要简化行包办理手续。开展接取送达、电话预约、传呼寻领,进一步延伸服务领域。三要实行行包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以行包市场为取向,建立灵活的行包价格运行机制,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采取隔离车、行李车包租和行李车回空方向价格优惠等措施。局管内行李车的行包运价上下浮动权下放给铁路局。四要开行行包专列。研究制定行包专列开行办法,大力组织开行行包专列,扩大行包运量”。这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为加快铁路面向市场、开拓市场的步伐,实现增运增收,进一步强化客货营销工作的措施之一。

    (四)按1998年6月29日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1998〕75号)的规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以下简称行包专列)是按旅客列车组织形式,整列装载行李包裹的列车;定发到站,定发到时间,安全可靠,方便快捷,价格合理。其开行目的是:“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铁路行包运输发展,实现增运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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