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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8)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第六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形成的是联运法律关系。理由一是行包专列经营人的经营还包括从货主处接取货物或在到站送货到收货人处。这里的接取货物或送货一般都不是铁路运输,而是其他方式的运输,因此,行包专列经营人是联运中的签约承运人。这种观点的缺陷: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搏。

    上述分歧的产生原因在于一是该法律关系本身具有复杂性;二是法律规定的缺失;三是铁路运输的专业性特点。为了正确认定该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笔者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实地走访一些铁路运输企业、行包专列的经营者及货主,并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发现了正确认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中各主体法律地位,正确认定铁路行包快运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正确处理铁路行包快运合同纠纷的钥匙。认为:在现有立法背境下,行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与行包专列的经营者签订的是铁路运输合同;行包专列经营者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行包的货主是发货人;行包专列经营者和铁路运输企业均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行包专列经营者与铁路运输企业既是内部承包关系,又是间接代理关系;说他们是内部承包关系是指行包专列经营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并行使行包快运专列的部份经营权;说他们还存在间接代理关系,是指行包专列经营人在行使行包专列部份经营权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行包的货主或代理人)签订铁路行包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即发包人并未提出反对意见。笔者提出这样的观点或者说笔者现在将自己的观点修正为上述观点,是因为:

    1、从行包专列产生的背景上看,行包专列的经营者不是独立的铁路运输主体。

    首先铁路部门推出“行包专列”这一新的运输产品,目的是为了适应市场需求,促进铁路行包运输发展,提高与汽车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竞争力,实现增运增收。这里提高竞争力主要表现在“运费低廉、托收便捷”。“运费低廉”是不用引进其他主体和资源的,铁路运输企业自身就能以运量大、成本低来实现;但对于“托收便捷”,从与汽车和航空运输,特别是汽车运输相比较,铁路运输的主要差距在于一是不能门到门,二是托运手续难以办理,三是运输速度偏慢。要弥补这些差距仅凭铁路运输企业是不能实现的。因此必须借助其他主体的参与,如利用一些企业的网点快速集散行包,进行短途的汽车运输等,这是行包专列经营者产生的背景。从这一背景我们不难发现,行包专列的经营者不是独立的铁路运输主体,没有能力完成更多的运输职能,只能弥补铁路运输企业的一些不足,只能与铁路运输企业一道来履行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如果二者不并肩作战,是不会产生强大的市场竞争力的。这样认识,完全符合现行《铁路法》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规定。

    2、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法律和政策允许铁路运输企业推行承包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除《民法通则》这一原则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还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了“两权”分离原则,构建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法律制度。为落实企业经营权,明确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企业利益激励机制与责任约束机制,随着“两权”分离原则的提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逐步推行了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指出:“根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是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内容。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以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1988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92年12月31日铁体法(1992)148号)铁道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8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在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也可实行国家允许的其他经营形式”、第29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第41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本办法使用”企业“一词的条款,运输、工业、施工、供销等各类铁路企业均适用。使用”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等词的条款,只适用于本类企业。各层次的铁路企业,应按本办法精神,界定各类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部分“运输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走向市场”,其中第8条:“精干主体,剥离副业,分流人员,优化运输企业组织结构。不直接参与运输过程的单位,通过剥离先行步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直接参与运输过程的单位,可将有些独立的经营项目,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1998年1月16日铁道部《关于强化铁路客货营销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第11条:“推行客车内部承包和租赁。承包和租赁是充分利用运能,盘活资产,增加路收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推进管内慢车、市效车、行李车、餐车承包租赁……”。1999年2月10日,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17号)第八条规定:“行包快运专列采取承包经营方式”。这些规定为铁路运输企业推行承包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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