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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开行条件:1、凡有稳定、大宗行包货源的车站,运量达每日开行一列,每列不少于300吨时,可申请开行行包专列。2、开行行包专列可以是一个到站,也可以是同一运输径路上的几个到站,但到终点站的运量不少于200吨。3、开行行包快运专列,必须在充分了解市场,调查行包货源的基础上,由发站向所属分局(总公司)提出申请(没有分局的直接向局)。4、行包专列可由一个或多个法人共同租用,但每个租用人所租用的车辆不得少于10辆(始发、终到以外的车站除外)。申请内容包括:行包专列发、到站,始发到达时刻装卸作业方式,发送量,列车编组内容和辆数及与货主协议的主要内容等。开行跨局行包快运专列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经营管理方式:行包专列采取定期定量租赁的方式。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均可以参与租赁招标。

    租用行包专列时,铁路运输企业(分局或路局)应分别与每个租用人(托运人)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4。运费、风险抵押金及缴纳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条款;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行包专列的运费在铁道部规定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之上由合同双方议定。合同签订后实施前,租用方应预先缴纳不少于5日运费的风险抵押金。行包专列使用行李车时,每车按15吨计费,装载不得超过17。7吨;使用YZ31(下标)客车时按20吨计费,装载时不得超过21吨;最高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使用P64(下标)货车时,每车按20吨计费,装载不得超过30吨,最高运行速度80公里/小时。

    1998年6月29日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1998〕75号)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1999年2月10日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17号)。

    (五)按1999年2月10日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17号)的规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以下简称行包专列)是按旅客列车运输方式组织,可以使用货运站场、设备,整列装载包裹的列车。开行目的是:“为适应运输市场需求,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进一步提高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质量效益”。

    开行条件:1、凡有稳定货源,运量可达成列开行,每列编组不少于18辆或计费重量不少于360吨时,可申请开行行包专列。2、行包专列的到站可以是同一运输径路上的几个到站,到终点站的辆数不少于10辆或主费重量不少于200 吨。3、申请开行行包快运专列,应由承包人向发车站所在铁路分局或铁路局主管部门提出承包申请。开行管内行包专列由铁路局审批;开行跨局行包专列由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铁道部审批。申请内容包括:行包快运专列发到站、始发到达时刻、预计开行时间、价格、收益测算、装卸作业条件、发送量、列车编组内容和辆数、与货主签订的意向协议等。

    经营管理方式:行包快运专列采取承包经营方式。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必须是货源直接拥有者。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1。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和数量;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4。运费、抵押金及缴纳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条款;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行包专列的运费:行包专列运费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包专列经营人向铁路运输企业交纳的费用问题。即:在铁道部确定的最低价格和目标价格的基础之上,由合同双方议定,经铁道部批准后执行。在保证铁路运输整体效益的前提下,铁路局有权以目标价格为标准向下浮动,下浮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行包专列计费标准:行李车按每车15吨计费;YZ31客车和P64、P65货车按每车20吨计费。合同签订后实施前,承包人应交纳不少于20日运费的抵押金。另一方面是行包专列经营人向货主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问题。这一点,该《办法》未作规定,实践中的做法是货主或其代理人与行包专列经营人自由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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