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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行包专列运送包裹的途径:行包专列整列运送行包,无论从车辆数量、运送重量及空间上看,较传统的铁路行包运输条件均有了较大改善,因而,其运送“行包”的范围较传统行包运输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由于行包专列运送行包,不能和旅客列车同时或到达同站,因而也会给旅客造成不便,故为了方便旅客,铁道部在修订《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时,将铁路“行包快运专列”运送“行包”修改为运送包裹。实践中,“行包快运专列”运送的“行包”在范围上,由于“行包快运专列”的数量及车厢数量远比行李车多,其“行包”运送的重量及空间远比行李车大,已超出了传统铁路包裹运输的范围。

    从铁路企业面对的对象上看,行包专列运输铁路运输企业面对的是铁路行包专列经营人,虽然1999年2月10日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17号)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是货源直接拥有者”,但实践中的做法却是大相径庭。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行包专列经营人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货物的直接拥有者,其货源主要是作为运输公司或物流公司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合同关系后再由“行包专列”经营人与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合同,向社会其他主体收集而来的。“行包专列”的行包运输就是通过“行包专列”经营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合同关系后,再由“行包专列”经营人与货主或代理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实现的。

    综上,如果说前面的(一)、(二)两个文件规定有行包专列,说明在中国的铁路营运中早已存在行包专列;那么,后面的(三)、(四)、(五)三个文件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则是近年来在原有行包专列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机制,使原有的行包专列营运发生了质的变化,形成了行包快运专列这一新的事物。

    三、传统铁路行包运输与行包专列行包运输之比较

    比较传统铁路行包运输与行包专列行包运输,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质的区别。

    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行包的运送;2、都涉及铁路运输; 3、都是按旅客列车组织;4、都具有快捷、安全的特点。

    区别主要表现在:

    1、出现的时间不同。传统行包运输与旅客运输相伴而生;行包专列运输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事物。

    2、运输所用的车辆不完全相同。前者用的是行李车厢,后者用的有行李车、YZ31客车和P64、P65货车。

    3、运送行包所用车辆的编组不同。前者编在旅客列车的两头;后者整列编组均是统一的运送行包的车厢。

    4、运送行包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前者因受行李车厢数量和容积的限制,因而运送行包的种类和数量均受到限制;后者因所用车辆数量和容积的扩大,其运送的物品已经不再局限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关于行李包裹范围的限制。

    5、运送行包到达的目的地不尽相同,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方便成度也不尽相同。前者一般不提供铁路延伸服务,一般不能门到门;后者托运人可选择延伸服务,可以门到门。

    6、运输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导致运输的经营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由铁路运输企业直接经营;后者由行包专列经营人承包经营。

    7、运送包裹的途径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在铁路旅客列车车辆编组的两头加挂行李车来运送;后者是专列运送。

    8、运送行包装卸作业所用场地不同。前者只能在铁路的客运车站;后者既可以在客运车站,也可以在货运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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