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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包快运专列经营人、货主(9)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3、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上看,铁路运输企业在行包专列运输中推出了承包经营方式,铁路运输企业与行包专列经营人签订了承包合同。

    4、从现行铁路立法上看,这里的承包只能是内部承包。

    这是因为,1990年9月7日发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这就是说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承运人只有铁路局、铁路分局才具有法人资格,站、段不具有法人资格,铁路的各趟列车更不具有法人资格。行包专列是铁路运输企业开行的列车,是铁路运输的一个产品,当然不具有法人资格。铁路运输企业将行包专列的部分经营权承包给行包专列经营人,行包专列经营人获得的只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行包专列的部分经营权,其承包的内容并非法人本身,而仅仅是法人经营权的一部分,只能相当于对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进行的承包。从实践上看,承包的这个分支机构—- -列车,还是一个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连“其他经济组织”也算不上。因此,这种承包,只能是内部承包。

    5、从行包运输的业务内容上看,铁路运输企业与行包专列经营人间有具体的发、承包事项。

    铁路行包运输业务包括发到业务和运输(位移)业务,铁路运输企业发包的是行包专列的发到业务,行包专列经营人承包的是行包专列的发到业务。从传统的铁路行包运输过程看,它与铁路货物运输相似,是客运中的货运,可分解为发到业务和运送业务。发到业务是指发运业务和到达业务。以传统的行包运输为例,发运业务是指一个车站的行包托运处的行李员(代表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行包运输合同,对行包检斤过磅,办理交接,收取相关运杂费用,行包搬运入库,从库房搬运装车,与列车行李员办理交接等项工作,有的车站还包括上门接取货物;到达业务是指行包运输到站后,车上行李员与车站行李员办理交接,行包卸车,搬运到行包房库房,通知领货人领取,与领货人办理交接手续等项工作,有的车站,还包括送货到收货人处办理交付工作,即送货上门。而运送业务则是指行包或货物在一站装车后,运送到另一站的作业过程。这里无论是铁路货运,还是铁路行包运输,都要遵循这样的运输过程。可见,发到业务与运送业务是可分离的。相应地,从铁路货物运输或行包运输的经营权上看,由于发到业务与运送业务的可分性,这就必然导致铁路货物运输或行包运输的经营权也具有可分性。仍以行包为例,行包运输的经营权可分为发到业务的经营权和运送业务的经营权。从过去已有的规定和实践中已有的做法也可看出,这样的分类方法早已存在,如:1995年9月1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运(1995)107号)《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第三十四条:“……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等规定。

    6、从铁路行包运输的收费上看,行包运输费用可以适当分离。铁路运输企业收的是运费(实质上相当于承包费),行包专列经营人收取的相当于杂费。

    铁路运输企业在行包运输中收取的费用包括运费和杂费两个部份。1997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运[1997]102号)《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第十七条:“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100KGKM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KG,即得5KG为单位的运价基数”、第三十二条:“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等。另外,1991年12月7日,铁道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杂费管理办法》(铁运 [1991]153号)第二条:“铁路在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全过程中,向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提供辅助作业付出劳务,以及运输契约外占用铁路设备用具等所发生的费用或旅客、托运人、收货人违章所加收的款项,均属客运杂费。客运杂费属铁路旅客运输收入的组成部分”等。这些规定,说明行包运输中的发到费用与运送的位移费用是可分的。它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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