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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信息与行政公开(8)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C.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的缺位

  从经验上看,独立的司法审查构成公共信息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司法审查机制的有效性是保障行政信息真实披露的保证。没有有效的司法审查作为正式制度上的保障,行政公开法的规定就是“无牙的老虎”。「50」 在美国,根据信息公开法的规定,法院可应原告的要求发出有关公开信息的令状,消除行政官员在信息披露上的抵制。「51」 在日本,依据《行政事件诉讼法》,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请求的决定可予以撤消。「52」 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其他一些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比之这些文本上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家,独立的司法体系确实担当起了维护信息公开制度正常运转、消除信息流通“梗阻”权的功能。「53」

  对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法框架下建立的司法审查机制,对公民知情权的救济当然是对其进行解读的重要视角,但在我看来,这不意味着它一定是最重要的-更非唯一的-视角。从提高治理有效性的角度看,司法审查对于整合公共信息传播机制、提高公共信息真实有效性的作用也值得认真检讨。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但存在着公共信息的知情权未明确纳入审查范围的技术性缺失,更重要的是司法缺乏独立性的体制上弊端。学界对此论述已很多。「54」 长期的政治传统塑造出的、并在意识形态上“合法化”了的社会治理的工具观念「55」 ,不但深深窒息了司法的私权保护功能,也大大伤害了独立的司法对于克服体制内官僚弊病、提高治理效率的功能,减少了体制内因素整合的可能性。就公共信息传播方面而言,它带来的功能缺失很难由其他机制予以有效的代偿。「56」

  六、 公开的实现与中国的困难:政治统治类型的转型

  无疑,我们目前已经开始了所谓“行政公开”的实践,大大小小、各式各色的媒体上充斥了各地、各部门关于公开的报道。公开的内容大同小异,按照一些研究者的总结,基本上包括这么几个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57」 而在公开的稳定性上,按照一些研究者的结论,目前的行政公开与各行政机关领导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实用主义与形式主义盛行”,“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反映了行政公开浓厚的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58」 应该说,对目前的行政公开法制建设者-那些级别并不高的下级政府官员来说,这是在目前的制度空间中,我们所可能期望于他们的在行政公开上可能做出的最大努力。具体的花样可以有翻新,但程度怕只能止于此。总之,行政信息公开在中国还处于自我约束阶段,对于政府官员来说,政务公开很大程度上是行政道德而非法定义务。

  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行政公开的实践程度如此令人“泄气”?推行公开的阻力真的只是执行公开政策的官僚的潜在抵制吗?对于决策地位上的治理者而言,是否有推行公开的雄心和民众的支持,“变法”就一定成功呢?在此,也许有必要在中国的特定政治“语境”下对治理者的需要与治理的需要(这两者并非总是一致,甚至经常总不一致)之间做出更细腻的区分。

  近代以来,民族独立与生存的需要使得全民动员的现代化模式取得了高度的认同,它在政治上要求一个全面控制并进而具全面动员能力的全权型统治模式。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特殊历史境遇,对现代化的单极理解(经济发展)、个人自由的彰而不显和长期失落,集权政治的悠远传统、强调伦理而非法理的儒家政治文化的持久影响,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改革留下的是一个至今为止的威权型治理模式。威权型模式在根本上是排斥公开的,或者是排斥根本的公开的(有限范围的公开可以允许)。由于缺乏政治同意(consent)做为基础,威权型统治其实是经不起合法性(legitimacy)追问的,要求人民服从的根据是薄弱的,所以这样的统治在操作上极易滑入“卡里斯玛”式的神秘主义「59」 .按照韦伯的分析,威权统治与神秘主义有着天然亲合力,秘密行动、神秘决策,将增强决策的权威感与可服从性,有时这甚至是一种不得已「60」 .行政公开无疑会破坏政府的这种神秘感,从而与威权型统治的需要相牴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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